(1).出錢私下了結(jié)官司。
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嫁娶》:“ 劉子明 將妻 郭二娘 作妹,憑媒受訖 王萬四 財錢,嫁與本人為妻。后知事發(fā), 王萬四 又用鈔四十兩買和,即係違法事理?!?span id="x15f2nb" class="book">《禪真逸史》第三二回:“ 張?zhí)?又央人在衙門里上下使錢,保正、排鄰俱送了財物, 黃氏 處又托親鄰買和?!?br />(2).舊指邊將賄賂敵人以買取和好。 明
何良俊 《四友齋叢說·史四》:“ 大周 平日深憤邊政紊亂,每年將官與撻虜買和,總督虛張報捷,當(dāng)事者納其重賄,即濫冒功賞,歲以為常。”